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其相关条例;依据《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章程》及其相关工作制度及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是协会根据行业的发展和其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而设立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提倡行业自律性及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利益。
(五) 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射频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六) 协助协会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 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组织设置原则:
有较稳定的产业群体和一定的产业规模,有行业骨干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工作组可由具有相关工作背景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费用来源
原则上工作组费用自筹自支。根据工作组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如标准、课题等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协会给予部分项目经费的补贴,并列入协会费用预算中。
第六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是协会的二级组织,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需接受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及监督。
第七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工作条例,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工作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并经协会领导审批。
第九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的设置、变更及撤消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方生效。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扩充成员,并报理事会批准。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4名。由协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并经理事会核准后,履行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担当,办公室设在工作组组长单位,并负责日常联系及网页维护工作,且链接到协会网站。
第十二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协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联合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须由工作组负责人会签后,报协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必要时须组成由协会领导参加的联合筹备组。
第十四条 以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协会请示,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工作组须向专家工作组提供待审定、评审的专项技术研发成果,产品鉴定及相关部委科技项目的成果的资料,以及评审鉴定工作的方案。经专家工作组确认后,方可组织召开本技术领域的相关评审、鉴定会议。
第十六条 工作组的工作日程为每年的1月-11月,年度内应完成的各项工作须在理事会召开前完成,并在该年度的理事会上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在年度理事会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协会秘书处的监督、管理下由工作组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射频技术专业工作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更换秘书处设在单位等措施,以保证协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规定2004年2月20日起执行。
以上草拟的规定经工作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